對於房主來說,物業費是經常聽到的,這也涉及到很多法律問題,其中壹個就是物業費沒有交付的問題。
1.不住在房子裏需要交物業費嗎?
(1)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已建成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也就是說,如果開發商按照購房合同如期交房,並完成正常交接,那麽業主就不應該承擔交房前的物業費。
(2)如果因開發商原因導致房屋延期交付,那麽此期間的物業費由開發商承擔,買方在交付前無需支付任何物業費。
(3)如果開發商如期交房,但由於業主原因未能收房,那麽在開發商通知業主時,業主應承擔此後相應的物業費用。但在特定情況下,業主可以得到壹定程度的緩解。比如有的地方,買了房子之後壹直沒有搬進去或者連續六個月以上沒有使用的,經物業管理公司確認後,可以從第七個月開始按照70%的標準繳納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