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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哪些員工不能成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對象?

法律分析:(1)在最近規定期限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二)在最近規定期限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三)近期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的;

(四)《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5)法律法規禁止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八條可以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予以鼓勵並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產生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獨立董事、監事不應包括在內。擔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外籍員工,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壹個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作為激勵對象。下列人員不得作為鼓勵對象:

(壹)在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二)最近12個月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65,438+02個月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被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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