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社會公德,誠實信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予以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退貨、更換、修理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