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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預售商品房的行政處罰時效

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將根據違法情節和後果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罰:

1,出售1套,收取定金或者房價款不超過5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預付款0.5%的罰款;

2.銷售2套以上不滿5套或者收取首付款或者房價超過50萬元未超過30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預付款0.8%的罰款;

3.銷售6套以上或者首付款或者房價款超過30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預付款1%的罰款。

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情況下,向買受人收取預留款性質的費用”的行為,根據收取的金額,界定了654.38+0萬元至3萬元不等的不同處罰標準。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房企。根據違規情節和後果,確定了5萬元和654.38+萬元兩種不同的處罰標準。

行政處罰有時效期限。超過時效期限的,行政機關不能再對違法者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對此,《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資金安全和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如果行政機關在兩年內沒有發現違法者的違法情況,那麽,原則上只要過了兩年,這種違法行為就可以不再處罰。因此,本案中,純化水加工廠雖然前兩年無證經營,但已經在2017辦理了相關證照,所以已經兩年多了,不能再對無證經營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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