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記辦法:
第四條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立的負責房屋登記的機構。
第二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向權利人出具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所有權證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登記的房屋為* * *所有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 * *所有”字樣。
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後,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第九十五條房屋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監制並統壹編號。
房屋土地登記由壹個部門主管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作並頒發統壹的房地產權屬證書。房地產權證書的樣式應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