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其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實際上,經營者規定最低消費標準是強迫消費者消費,造成了二者之間的不平等,侵犯了消費者自由選擇服務的權利,屬於強制買賣行為。
其次,商家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形式自行設定最低消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因此是非法無效的。消費者有權拒絕支付商家的最低消費。如果經營者拒絕,消費者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格式化合同、通知、報表、商店通知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