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商品標簽上應該有生產商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並能承擔商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進口商品可以不標註原產國的名稱和地址,但應當標註原產國(國家/地區,下同)和在中國依法註冊的代理人、進口商或者銷售者的名稱和地址。進口貨物的原產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的規定確定。
2.商品標簽使用的計量單位應為法定計量單位。
3.限期使用的商品,應當標明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以“年、月、日”表示。商品或者商品的銷售包裝上應當印有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壹條為了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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