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此,在商品交易中,如果買方向賣方支付了定金,但賣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買方有權要求返還定金。
其次,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定金不予退還,且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該約定有效。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買方要求退還定金,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但是,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定金的退還,或者約定不明確,那麽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進行解釋和補充。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出賣人不履行約定的債務,買受人有權要求返還定金。
總而言之:
商品押金不退是否合法,要看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定金不予退還,且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該約定有效。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進行解釋和補充。出賣人不履行約定債務的,買受人有權要求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壹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