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無償設立,在登記時設立,不得轉讓和繼承。設立居留權的住所不得出租,居留權期限屆滿或者權利人死亡,居留權消滅。這相當於在房屋所有權之外,設立了新的“居住權”。但居住權只能保障居住權,沒有繼承甚至轉讓的資格。即便如此,只要房子有“居住權”,即使沒有房產證,也可以長期居住,甚至終身居住。即使新的所有人事後取得了房產證和所有權,也無法改變“居住權”的既有現實,無權趕走權利人。居住權的期限可以自己設定,可以是5年,10年,20年,也可以是終身。如果是終身有效,那麽居住權是不會消失的,直到死亡。需要註意的是,長期居住並不能獲得“居住權”。根據新規,居住權必須由業主書面簽字並向登記機關登記,業主有權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住宅權利人有權按照約定享有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留權期滿或者權利人死亡,居留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壹條用遺囑設立居留權的,準用本章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