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壹條為了調整海上運輸與船舶的關系,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海上運輸和經濟貿易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海上運輸,是指貨物和旅客的海上運輸,包括江海直達運輸。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不適用本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
第三條本法所稱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裝置,但用於軍事和公務的船舶以及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前款所稱船舶,包括船舶附件。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由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舶經營。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外國船舶不得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與中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