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簽訂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給買受人。
2.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無法訂立,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返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出賣人接受買受人定金作為認購、訂購、預約方式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的,因壹方當事人的原因不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依照《定金法》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簽訂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給買受人。
第二十三條買受人未按《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但已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並已向抵押權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人要求買受人償還貸款或就抵押房屋優先受償的,不增加出賣人作為當事人,但出賣人提供擔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