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合同是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某壹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為了履行預約合同。預約合同與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效力。預約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是訂立本合同,所以壹方只能要求對方訂立合同,而不能要求對方按照預約合同的內容履行。商品房預售合同成立時;房屋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有“預售”字樣,但商品房預售合同絕不是預約合同。因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售人和預購人對房屋的位置和面積、價款交付方式和期限、房屋交付期限、房屋質量、違約責任等有明確的約定。,雙方可根據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約定直接履行,並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達到雙方的交易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