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建築內部裝修管理辦法》對此有明確規定。第五條在住宅室內裝飾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未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加大承重墻上的原有門窗,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墻體,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
2.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頂、樓板、梁、柱、支撐、墻體、連接節點和基礎。
3.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自身重量和各種外力傳遞給基礎的主要結構構件及其連接節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4.第六條裝修人未經批準從事住宅室內裝修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改變住宅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啟門窗,拆除供熱管道和設施,拆除燃氣管道和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