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商品房不能買賣: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2.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4.* * *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擁有不動產的;5.權屬有爭議的;6.未依法辦理權屬證書登記的;7.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性: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土地使用批準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條件或者建設進度和交付日期已經確定;(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