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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廣告牌管理條例

法律解析:臨街建(構)築物的立面、屋頂、門窗不得擅自懸掛、張貼、書寫宣傳標語、廣告招牌、標牌、貼紙或者設置外部電子顯示屏;在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區域,臨街的建(構)築物、透明玻璃幕墻、門窗不得擅自張貼、書寫宣傳標語和廣告標牌、標誌、標簽或者設置外部電子顯示屏。違反相關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元100的罰款。擅自設置外置電子顯示屏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標準化和信息化管理,加強網上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和政務服務平臺整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網上處理水平。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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