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計算標準和期限:被贍養人生活費根據被贍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結合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未成年被贍養人的生活費,應當計算到18周歲;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被扶養人,按20年計算。被贍養人超過60周歲的,贍養期相應減少;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被贍養人的界定及補償範圍:被贍養人是指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或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承擔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
3.補償總額限額:有多個被撫養人的,補償義務人每年支付的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這壹規定保證了補償的合理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