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主體和法院為基礎。2.行政強制執行是基於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3.強制執行的目的是通過替代執行的方式,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最終確保行政法秩序的實現。4.行政強制不允許和解。行政強制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職權和責任。如果行政機關放棄強制執行,與被執行人和解,就相當於放棄了自己的職權和責任,屬於失職。這是法律不允許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條* *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繳納申請費。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人民法院以劃撥或者拍賣方式強制執行的,可以在劃撥或者拍賣後扣除執行費用。依法拍賣財產,應當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委托拍賣機構進行。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法律處理所得,應當上繳國庫或者納入財政專戶,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