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勞動仲裁裁決書的送達方式為:(1)直接送達;(二)留置送達。(三)委托服務或者郵寄服務;
(4)公告服務。如果公司拒絕送達,勞動仲裁委可以選擇留置、郵寄、公告等方式送達,並建議勞動者督促勞動仲裁委送達工作,以便及時維權;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
第四十七條送達仲裁文書必須有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
收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四十八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文書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我不在,就交給和我壹起生活的成年親戚簽字;受送達人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理人的,由收件人簽收;受送達人是企業或者單位,沒有委托仲裁委員會代理人的,可以交由負責收件人簽收。
第四十九條受送達人拒絕接收仲裁文書的,受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組成人員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第五十條直接送達仲裁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當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五十壹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本規定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後三十日,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
申請勞動仲裁後公司不接受裁決的,其具體規定在上文進行了解釋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