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的性質,可以由第三方清償。如果作為合同關系內容的債務具有排他性,則在性質上不允許代為清償。壹般認為,債務因其性質而不能代為清償:不視為債務的債務、基於債務人自身特殊技能和技術的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特殊信托關系產生的債務等。
借款人征信顯示代償,說明他之前貸款是和保險公司合作的。借款人借款時,保險公司為借款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壹旦借款人逾期超過80天,進入賠付階段,貸款機構會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保險會對借款人的債務進行賠付,並上報征信。
這樣,借款人的債權人就從放貸機構變成了保險公司。但由於保險公司代借款人償還了債務,借款人需要將包括罰息、本金、貸款利息在內的所有款項歸還給保險公司,才能真正做到無債壹身輕,征信才可能恢復。
總之需要註意的是,征信也有壹個補償和清償的過程。壹般是保險公司向征信中心申請修改征信,然後在借款人征信上修改賠償為逾期。不過,雖然沒有賠償記錄,但逾期記錄要五年後才能徹底清理。這個日期從債務清償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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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67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貸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671條
貸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催收貸款的,應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