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的若幹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附帶向購買者提供商品、貨幣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包括獎勵所有購買者的獎金銷售和獎勵壹些購買者的彩票銷售。
凡以抽簽、搖號等偶然方式決定買受人是否中獎的,都屬於抽簽方式。
本規定不適用於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有獎募捐及其他彩票銷售活動。
第六條經營者舉辦有獎銷售時,應當向購買者明示獎品種類、中獎概率、獎品金額或者獎品種類、頒獎時間和方式等。屬於非現場即開型彩票銷售的,告知事項還應當包括開獎時間、地點和方式以及通知中獎者的時間和方式。
經營者不得改變前款規定的已經向公眾明示的事項。
對於在銷售現場立即抽獎的有獎銷售活動,經營者應隨時向購買者明確超過500元的獎品兌換事宜。
擴展數據:
非法有獎銷售的法律責任:
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的若幹規定
第七條?違反第六條規定,隱瞞真實情況,以有獎銷售作為欺騙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條經營者有獎銷售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獎品種類、兌換條件、獎金數額或者獎品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換的;
(二)采取謊報中獎或者故意讓違約人員中獎等欺詐手段有獎銷售的;
(三)銷售彩票,最高獎金數額在五萬元以上。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