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加拿大實行聯邦議會制度。國家元首是英國女王,總督代表女王掌管國家行政權力。總督由總理任命,由女王任命。聯邦議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和立法機構,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參議院和眾議院通過的法案經總督簽署後成為法律。總督有權召集和解散議會。政府是內閣制,是執行機構。內閣由在眾議院占多數席位的政黨組成,其領導人為總理,領導內閣。
1763巴黎和約正式使加拿大成為英國殖民地。1867年,英國將加拿大、新不倫瑞克和新斯科舍合並為壹個聯邦,成為英國最早的自治領。此後,其他省份也加入了聯邦。1926年,英國議會通過威斯敏斯特法案,承認加拿大的“平等地位”,加拿大獲得外交獨立。1931年成為英聯邦成員,其議會獲得了與英國議會平等的立法權,但仍無權修改憲法。1982年,英國女王簽署了加拿大憲法法案,賦予加拿大議會制定和修改憲法的全部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