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他人通過調解來解決經濟糾紛。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各執壹詞,各有各的道理。他們無法達成諒解,需要壹個雙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來調解。調解和談判在性質上沒有本質區別,最終的解決方案必須是雙方協商壹致的。
3.指定機構仲裁解決經濟糾紛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明確今後如發生經濟糾紛,自願將雙方之間的經濟糾紛提交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或者發生經濟糾紛後,買賣雙方達成協議,指定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是解決經濟糾紛的主要方式。只有訂立了合同,有仲裁條款的經濟糾紛才屬於仲裁。或者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協商未果,第三方調解未能獲得雙方認可。為了有效解決經濟糾紛,買賣雙方可以先心平氣和,達成仲裁協議,再向專門的仲裁機構或臨時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司法機關的審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