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設立中公司是指從發起人開始設立到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正式成立的籌備期間存在的相對穩定的組合。因為設立中的公司尚未取得法人資格,是無法律行為能力的社團,不具有法人資格。設立中的公司不同於行為人的法律地位和法人的獨立團體人格。是具有相對人格或不完全團體人格的組織。設立中的公司在其經營範圍內享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但不具備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因設立公司而產生的民事責任,由發起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公司設立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出資的股東應當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七十九條公司合並、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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