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壹)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入侵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
結構、原料、成分、配方、材料、樣品、圖案、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工藝、方法或者其步驟、算法、數據、計算機程序以及相關文件等與技術有關的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技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