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的方法如下:
1.遞交起訴書,按照對方人數遞交相應的副本;
2.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的材料如下:
(1)起訴書;
(二)證據材料;
(3)原告的身份證和證明被告的資料;
(4)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提交1份授權明確的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並提供原件以備查驗;
(5)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提交明確授權的委托書和接受委托的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函件、律師證復印件;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面證據;
4.立案庭應當在當事人履行必要程序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後七日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6.該案預定由法院審理。
向法院提交證據的方法如下:
1,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3.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4.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綜上所述,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起訴時,需要提交相應的材料和身份證明,法院會對案件進行審理,並如期開庭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6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