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作期間請假出去辦私事,結果出了車禍,不屬於工傷範疇。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前後的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患有職業病的;外出工作時,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下落不明的;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傷。心臟病不是職業病,所以不應該是工傷。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有嚴格的條件,應該是發生車禍,不承擔主要責任。其他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勞動者在工作時間突發心臟病,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 (壹)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