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從警察局找回贓物的過程

從警察局找回贓物的過程

法律主觀性:

派出所處理盜竊案如下:1。根據我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首先要勘查現場。公安機關接到報案人報案,制作立案登記表,開始初查後,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采取詢問、查詢、檢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2.提取證據。物證主要是行為人在現場可能接觸過的觸摸物,以及行為人遺留在現場的其他物品。這些物證從現場提取出來後,還要在實驗室進行處理,以顯示潛在的手印、手套印等重要物證。3.失物分析。根據被盜人陳述和現場分析,對贓物進行分類登記,作為破案後量刑的參考。4.現場參觀。通過對被盜群眾和周邊群眾的調查了解,以及視頻資料,可以進壹步取證。縮小嫌疑範圍,逐步確定嫌疑人。5.破案。根據證據鎖定嫌疑人,實施抓捕。6.移送審查起訴。經審訊,如果嫌疑人對盜竊行為供認不諱,公安局就移交檢察院起訴。

  • 上一篇:取保候審有什麽限制?
  • 下一篇:論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競爭關系的必要性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