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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豐補辦離職證明的程序

法律分析

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用人單位拒絕的,可以仲裁其履行義務。《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和個人身份證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自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的必要條件。沒有離職證明,勞動者可能無法享受失業救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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