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上海金融法院管轄的規定》。
第壹條上海金融法院管轄上海市轄區內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壹審金融民事案件:
(壹)證券、期貨交易、信托、保險、票據、信用證、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托理財合同、典當等糾紛。;
(2)獨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點對點借貸、互聯網股權眾籌等新型金融民事糾紛;
(三)以金融機構為債務人的破產糾紛;
(4)金融和民事糾紛的仲裁和司法審查案件;
(五)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對金融和民事糾紛的判決和裁定。
第二條上海金融法院管轄以金融監管機構為被告,應由上海市轄區內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壹審金融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