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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吸毒案件的法律規定

1、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的通知(三)

第十壹條【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壹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註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受到行政處罰的,以及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五)以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012五月16

2、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執行

法發發(1994)第30號

十壹、容留他人吸食、販賣毒品。

根據《決定》第九條,容留他人吸食、販賣毒品罪,是指為他人吸食、註射毒品提供場所,並向其販賣毒品的行為。

對容留他人吸毒、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量刑時,不僅要根據販賣毒品的數量決定處罰,還要考慮容留他人吸毒的情節。犯罪未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次數、次數、持續時間不是本罪的構成要件,但應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1994 65438+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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