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壹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註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受到行政處罰的,以及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五)以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012五月16
2、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執行
法發發(1994)第30號
十壹、容留他人吸食、販賣毒品。
根據《決定》第九條,容留他人吸食、販賣毒品罪,是指為他人吸食、註射毒品提供場所,並向其販賣毒品的行為。
對容留他人吸毒、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量刑時,不僅要根據販賣毒品的數量決定處罰,還要考慮容留他人吸毒的情節。犯罪未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次數、次數、持續時間不是本罪的構成要件,但應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1994 65438+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