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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是否應該被裁定或判決駁回?

法律分析:被告被錯誤起訴的,裁定駁回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後,發現被告主體不合格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人民法院必須在七日內向當事人發出裁決書。檢察官收到裁決書後,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處理民事訴訟,決定是否立案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適用於以下範圍:

不可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

(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

(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

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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