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業企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
3.小微企業在不同行業有不同的認定標準,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業、零售業、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業、物業管理業、租賃業和商務服務業。根據公司的行業領域判斷是否屬於小微企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所說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