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第三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為5年。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在租賃期限屆滿時可以申請續租。租賃合同應當載明房屋基本情況、租金標準、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物業服務費承擔、履約保證金、合同終止、違約責任、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
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解除合同的情形:
(壹)在公共* *租賃房屋或者建築物的公共* *部分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 * *安全的物品,經住房保障部門警告後未及時整改的;
(二)已租住本單位直管房屋或公房的家庭,在租住的房屋居住後1個月內未返回原租住的本單位直管房屋或公房的;
(3)依法應當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