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有權占有、使用和處分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貼、他人捐贈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財產,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2)成員的責任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
正確
(壹)參加成員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按照章程對合作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使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設施。
(三)按照章程的規定或者會員大會的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章程、會員名冊、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和財務審計報告。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十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能夠使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編制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中,農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80%以上。
成員總數不足20人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成員可以超過20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成員人數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