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接受案件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手續完備的。
2.律師具有執業資格,不存在執業禁止或者按照規定不得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其他情形。
3.審查的案卷是我院已正式受理並移送公訴辦案部門的案卷。
4.是委托或指定的律師來看報。
第二,律師閱卷的委派和安排。
1.有資格的律師來醫院看論文壹定要預約。案件管理大廳接待人員在接到預約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與辦案人員協商預約,並通知律師。
2.律師必須在約定的時間內前來閱卷,如有變動提前通知接待人員,以便調整安排。
3.律師閱卷沒有預約,當天接待不能保證當天安排閱卷。
三。律師閱卷程序1。律師閱卷前,必須向接待人員提供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師以外的辯護人需要閱卷或者會見案件承辦人的,應當在案件管理大廳通過資格審查,並向辦案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2、填寫《律師閱卷接待登記表》。
四。律師閱卷要求:辯護律師或辯護人閱卷應在案件管理大廳指定的律師閱卷區域進行,案件管理大廳應派員提供相關協助。雙方交接檔案材料,核實無誤。
2、律師在閱卷時,應負責閱卷案件的安全和完整,不能有更改、增減、損壞案卷內容和材料的行為。
3.律師閱卷時,應保持閱卷區安靜文明,服從接待人員的管理。
4、律師需要復印文件材料時,必須在復印前向接待人員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