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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的物品依法銷毀。

法律分析: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辦理治安案件中查獲的違禁品應當收繳銷毀。違禁品是指根據國家規定,公民不得私自保存或者使用的物品,如毒品、淫穢物品、槍支、彈藥等物品。這些違禁品壹旦被查獲,就要收繳銷毀,不能丟失,繼續危害社會。工商執法人員有權沒收和銷毀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產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行為之壹,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引起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可以並處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權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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