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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的目的和意義

金融監管的目的是實施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監管。

含義:

(1)維護金融業健康運行秩序,最大限度降低銀行業風險,維護存款人和投資者利益,促進銀行業和經濟健康發展。

(2)確保公平有效地發放貸款的需要,從而避免資金的胡亂分配,防止欺詐活動或不適當的風險轉移。

(3)金融監管也可以在壹定程度上避免貸款過度集中在某個行業。

(4)銀行倒閉不僅需要付出巨大的代價,還會影響到國民經濟的其他領域。金融監管可以保證金融服務達到壹定水平,從而提高社會福利。

(5)央行通過貨幣儲備和資產配置將貨幣政策傳導到國民經濟的其他領域。金融監管可以保證銀行實施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實現。

(6)金融監管可以提供交易賬戶,向金融市場傳遞違約風險信息。

擴展數據: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監管模式。從65438年到0983年,工商銀行作為國有商業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分離出來,實現了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的分離,標誌著現代金融監管模式的初步形成。

2003年初銀監會的成立,最終完成了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框架,從而形成了中國“壹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系。

其中,銀監會主要負責銀行業的監管,包括四家國有商業銀行、三家政策性銀行和十家股份制銀行,以及近百家不同規模的地方金融機構。

對於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將成立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銀監會和保監會的職責整合,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將銀監會、保監會起草銀行業、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基本制度的職責劃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再保留銀監會、保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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