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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議是如何提出的?

法律主觀性:

提案是指CPPCC組成人員中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全體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意見和建議,由提案委員會審查備案,交有關單位辦理。議案,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由法制機構和法制人員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討論決定的原議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條

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壹)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與審議各種議案、報告和其他問題,發表意見;

(二)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罷免等。;

(三)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

(五)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表決;

(六)獲得依法履行代表職責所需的信息和各種保障;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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