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企業借給與企業關聯的個人的貸款,在規定時間內(年度終了後或超過壹年)未歸還,且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應按相應項目(利息、股息、紅利收入;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向公司借款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就可以認定為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效力的批復》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就可以認定為有效。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無效:1。企業以借款為名向職工非法集資;2.企業以借款為名向社會非法集資;3.企業以放貸的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0條禁止高息借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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