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集報廢摩托車;
2.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3.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報廢摩托車管理規定:
1.報廢標準: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摩托車達到壹定年限或者損壞後應當報廢;
2.報廢程序:詳細說明摩托車報廢需要經過的步驟,包括但不限於註銷登記、交回車牌等。
3.報廢後的處置:說明報廢摩托車零部件如何處置,能否回收利用;
4.法律責任:介紹報廢摩托車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罰款、拘留等。
5.監管機構:列出負責摩托車報廢管理的政府部門,如公安交警部門、車管所等。
總結壹下,處理交警扣留的報廢摩托車的方法包括:首先收繳報廢摩托車,然後對責任人處以200元至2000元的罰款,並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作為進壹步的處罰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壹百條
駕駛拼裝機動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並強制報廢。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銷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相當於銷售金額的罰款,並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