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深化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意見
第壹條深化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在整個公安工作中具有全局性、基礎性作用。要以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為總要求,以全面深化改革為動力,以解決執法問題為導向,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忠實履行法律職責,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方法深化改革、促進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2]
第二條深化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必須堅持黨的領導,確保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執法為民,遵循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法理念;堅持依法推進,遵循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堅持改革創新,全面落實執法權運行機制改革任務。同時明確了深化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的主要任務和具體措施。
在完善執法體制和機制方面,細化執法標準和準則,為公安民警提供健全、完整、可操作的執法指南;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堅持全面、客觀、及時收集證據,進壹步明確非法證據排除和瑕疵證據補強的範圍、程序和標準;完善公安機關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制度和措施,落實向辯護律師通報案情、聽取辯護意見、受理律師申訴控告等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