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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中偽證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中的偽證是壹種妨害行政訴訟的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有權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排除妨礙行政訴訟的行為,包括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司法拘留等。其中,罰款數額應在1000元以下,拘留天數應在15天以下。嚴重阻礙行政訴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以壹萬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人無故拖延、拒絕或者阻礙人民法院的調查執行決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三)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五)采取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尋釁滋事、沖擊法庭,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對人民法院的法官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調查執行人員進行恐嚇、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圍攻或者打擊報復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罰款和拘留必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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