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救助法》
第四條社會救助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和以人為本,堅持保基本、守底線、難救急、可持續的原則,堅持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堅持城鄉統籌發展,堅持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社會救助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及時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政府負責、民政部門領導、相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統籌社會救助政策,整合優化社會救助資源,提高社會救助管理和服務能力。
第六條國家建立突發公共事件中困難群眾救助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困難群眾的緊急救助納入突發公共事件相關應急預案,制定緊急時期的社會救助政策和緊急救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