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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妨害執行的規定

法律解析:妨害執行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執行活動的人采取的制裁措施,是妨害民事訴訟的壹種強制措施,目的是維護執行程序秩序。因此,即使沒有阻止執行的實際效果,阻礙執行的行為人也應當承擔責任。人民法院經兩次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傳喚被告人必須到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九條人民法院經傳喚,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強制被告人到庭。

第壹百壹十條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可以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予以訓誡、責令退場、罰款或者拘留。對擾亂法庭、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官,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並處罰款、拘留。

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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