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辦理農轉非戶口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二、辦理“農轉非”戶口所需的村證明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二)申請人的大中型街道辦事處證明;
(3)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戶籍證明;
(4)投靠的夫妻必須有結婚證和居民身份證;父母離異,子女判給城市壹方申請“農轉非”戶口的,須有法院離婚文書(審核原件,留存復印件);
(5)縣級以上醫院相關證明材料(殘疾人須有殘疾證);
(6)16-18周歲學生證明。
第三,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轄區戶口的,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並註銷戶口。從農村遷到城市的公民,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批準。
根據我上面的整理,可以知道,如果妳要從農村轉到農村,需要帶上以上證明材料,由妳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