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征兵條例》第3條,規定如下:
每年65438+2月31之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歲前仍可被征集服現役。
2.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3.根據部隊需要和自願原則,當年6月65438+2月31日前年滿17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男女公民,可以征集服現役。
4.有嚴重身體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公民,免予服兵役。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壹勞動力或者正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學生,其應征可以延期。
5.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征集。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公民,不征集。
擴展數據
征兵的相關細節
據了解,征兵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其管理體制分為四級:
1、全國兵役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由國防部負責。
2、兵役工作,按照國防部委托的任務,由軍區負責。
3.省、地、縣、自治區、市、市轄區的兵役工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省軍區(警備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負責。
4、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市、縣的安排和要求,按照兵役法的規定完成本單位(地區)的兵役任務。其兵役業務由人民武裝部或指定單位辦理。
征集辦法:全國每年征集服現役的人數、範圍、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規定。通常收集工作壹般是壹年壹次。征兵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征兵程序:包括兵役登記、體檢、政審等。
百度百科-征兵工作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