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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苗購銷合同

法律分析:1。如甲方違反合同多交或少交貨物,乙方有權拒收已交貨物,壹切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如甲方未能交貨,乙方遭受經濟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乙方仍需少交部分貨物,甲方應繼續少供貨。

2.甲乙雙方簽署推廣協議。如甲方在促銷價格有效期內延遲交貨或交貨數量不足甚至未能交貨,應賠償乙方65,438+00%的違約金。

3.乙方不得無故拒絕甲方按合同供應的貨物,如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乙方應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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