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單位違法。保險要按實際收入繳納,用人單位要從用工之日開始為員工繳納全部保險,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不交保險或者少交保險是違法行為,可以要求單位補交或者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否則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不交社保對企業有什麽影響?
對於企業來說,不及時為員工繳納社保,看似節約了人力成本,實際上卻隱藏了很多用工風險。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另外,工傷賠償是不可避免的。無論員工是否參保,勞動者發生工傷,都會獲得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如果企業沒有為職工參保,職工的工傷費用由企業全額支付,而不是通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增加了企業的經濟負擔。
簡而言之,如果員工發生工傷,本應由社保基金承擔的公司保險待遇將轉移到企業自身。
可見用人單位隨時面臨經濟損失和人才流失,不利於企業的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