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協議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的協議,可分為:
1,離職協議。夫妻雙方達成的終止同居義務而不解除婚姻關系的書面協議。
2.婚姻財產協議。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其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3.忠誠協議。配偶壹方為交換與另壹方的道德義務而達成的協議。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夫妻財產約定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總之,只要雙方簽訂的婚姻忠誠協議是雙方真實自願的意思表示,該協議就可以視為夫妻雙方書面約定的所有財產問題,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144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