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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簽訂的協議有效嗎?

有效。夫妻私下簽訂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夫妻雙方的意思是真的;該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夫妻雙方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簽訂後,經雙方確認,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協議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的協議,可分為:

1,離職協議。夫妻雙方達成的終止同居義務而不解除婚姻關系的書面協議。

2.婚姻財產協議。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其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3.忠誠協議。配偶壹方為交換與另壹方的道德義務而達成的協議。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夫妻財產約定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總之,只要雙方簽訂的婚姻忠誠協議是雙方真實自願的意思表示,該協議就可以視為夫妻雙方書面約定的所有財產問題,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144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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