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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證是什麽時候生效的?

法律解析:2015年3月1號《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01165438年3月24日國務院發布,2015年3月起施行。為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範登記行為,方便人民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律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所在地: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同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壹辦理本轄區的不動產登記。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壹十四條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壹十五條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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